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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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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十三)

发布日期:2024-10-16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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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规自定薪酬和违规发放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福利,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不断规范津贴、补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问题仍较为突出,比如,通过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以值班费、工作表彰为名发放普惠性质的补助或奖励,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滥发钱物,通过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等。要针对诸如此类的变异问题,不断减存量,遏增量。

本条规定的违规自定薪酬的主体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的主体一般不是个人,现实中往往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款旅游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分章对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进行了规定,本《条例》从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分条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章节顺序对上述行为作出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国内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隐形变异趋势明显。有的打着单位集体活动、职工疗养休养等幌子公款旅游;有的擅自变更行程、绕道绕远借公务之机游山玩水;有的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公款旅游;有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也存在新的表现,比如,借延长公务行程出境旅游,通过虚报住宿天数和费用方式报销,参加论坛活动主办方安排的以文化交流为名的出境旅游等。对此,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查处力度。

党员有本条规定的行为,除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外,对于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受处分党员个人负担。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挥霍浪费不仅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更严重的是背离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

本条所称“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及其他关于公务接待的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主要是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当地公务活动接待的规定标准,或者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用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过多,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提供高档菜肴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或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等奢侈浪费行为。这里的“规定标准”,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当地或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接待是允许的,这也是工作需要。超出这个范围的,都属于违纪行为。所谓的“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考虑违规接待超标准、超范围的程度,造成的浪费程度以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予以确定。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上述规定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准购买和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等。“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船、火车、飞机等。对于违反规定豪华装修船只,乘坐火车、飞机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购买座位、舱位等,属于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规到景区开会,违规举办节会、庆典,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有的地方和单位热衷于造节办节,节庆泛滥成灾,动辄花费几百万元、几千万元,劳民伤财,铺张浪费。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与相关法规相衔接,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行为。“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关于会议活动的具体规定。“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主要是指中央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出台的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中,明令禁止作为开会地点的风景名胜区。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禁止到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第(二)项规定的是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所谓“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颁布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原则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

第二款规定的是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行为。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颁布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执行。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原则和程序批准而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均应当视作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规定:“主办单位应当承担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无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举办是否经批准同意,任何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之机,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行为均构成本违纪行为。关于创建示范活动,应当依据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经批准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市县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乡镇(街道)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创建对象收取费用。

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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