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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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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四)

发布日期:2023-08-26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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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的处理,以及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共产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是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共产党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理想信念的灵魂”“我们要全面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仍然要学习马克思,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不断从中汲取科学智慧和理论力量,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更有定力、更有自信、更有智慧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巨轮始终沿着正确航向破浪前行”。

    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列为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之一,明确规定党员“不准信仰宗教”。

    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已经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根据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决定把他除名。而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党员,危害十分严重,影响非常恶劣,表明其已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把一贯的政策要求在条例中固定下来,对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纪律保证。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包括策划、领导、指挥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要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与一般参加人员以及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区分开来。对一般参加人员,只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才给予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也要把组织、参加迷信活动与利用迷信活动诈骗钱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伤害他人性命的行为区分开来,后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与2018年《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相比,此次修订增加规定了“个人搞迷信活动”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个人搞迷信活动”,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违背了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的要求。对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专门强调:“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二是增加规定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将使监督执纪更加精准,避免了以往对党员领导干部只是个人偷偷搞迷信活动,却被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的问题。

      三是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与《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迷信活动”、第二款规定的“参加迷信活动”相比,后两者均系多人参与搞迷信活动,其中“组织迷信活动”者具体策划、领导、指挥迷信活动,性质较为严重,相应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参加迷信活动”者则没有“组织迷信活动”者造成的政治危害大,相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不明真相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党纪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主要包含两大类行为,第一是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第二是组织、参加、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利用宗族情感,煽动本宗族成员以群体对抗、聚众闹事等方式,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影响党和国家决策部署落实,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关系到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组织、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对于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必须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与其他参加人员的界限。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尤其是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党员,更要以教育挽救为主,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这体现了我们党一贯的严惩极少数、团结大多数的政策。还要注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分,组织、利用宗族势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或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申请政治避难、外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行为及帮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有申请政治避难、外逃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申请政治避难”,一般是指党员以所谓的“政治原因”为借口,逃往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一般是指党员违纪之后,为逃避纪律处分,逃往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无论是向外国申请政治避难,还是违纪后逃往国(境)外,表明该党员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有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党员在国内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言论的,可以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款规定的是对故意为申请政治避难、外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所谓“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为上述行为人提供有助于其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得以实现的各种有利条件,如为其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资助、提供落脚点、协助其偷渡、为其提供信息、提供发表反动言论的平台,等等。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涉外活动是为国家最高利益服务的,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不管在什么时候,作为一名党员,在涉外活动中都应该注意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绝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否则就要受到严肃的惩处。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该言行发生在涉外活动中;二是该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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